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网 发布时间:2010-05-20 00:00 访问量:

近日,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74号颁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并将于20107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才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办法》强调,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部。
  此外,《办法》还对承办考试机构考务工作、考点的主要职责、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报考条件、须提交材料、考试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等作出规定。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