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程序

发布时间:2009-09-24 00:00 访问量:

 

1 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遵循职业病诊断的科学、公正、公开、公开、及时、便民原则,特制定本流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向我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3 流程(见附图)

3.1职业病诊断申请

3.1.1申请人向诊断组办公室提出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3.1.1.1详细的职业史

3.1.1.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或病历摘要和相关检验报告

3.1.1.3历年作业场所环境监测资料

3.1.1.4诊断组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3.1.2诊断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经审核认定不全的应通知申请人补齐所缺资料,如不能按要求提交资料的申请,可不予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申请应及时受理。

3.2、组织诊断

3.2.1诊断组办公室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报组长、副组长批准后由组长和副组长在诊断组成员内组织至少三名职业病诊断医师组成职业病诊断项目小组。

3.2.2职业病诊断项目小组在查阅申请人的职业史、临床病历、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和相关实验室及功能检查资料,并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3.2.3在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过程中,除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外,必要时要深入生产现场,对诊断或鉴定中疑点进行调查取证,或邀请相关领域的执业医师共同会诊(其意见仅作参考),以达到明确诊断的目的。

3.2.4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结论实行集体意见制,如参与诊断或鉴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意见不一致时,应采取签名投票的方式以简单多数决定诊断或鉴定结论,或提交上一级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

3.2.5诊断组办公室在受理重、特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诊断鉴定工作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诊断组长、副组长,由组长、副组长调集一切资源组织应急救援、诊断鉴定等工作。

3.3、出具诊断证明书或鉴定报告书

3.3.1作出职业病诊断或鉴定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诊断证明书或鉴定报告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报告书由参与诊断的医师(三名或三名以上)共同签名,并加盖职业病诊断机构印章后方能生效。

3.3.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报告书应载明职业病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3.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报告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申请人、单位诊断机构各一份。

3.3.4当事人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如有异议,于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3.4、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应按规定向诊断领导小组报告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结论,填写职业病报卡,登记经诊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组长副组长签名并加盖诊断机构印章,按《职业病报告办法》要求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5、建立职业病档案

3.5.1职业病诊断组办公室在完成诊断或鉴定7日内按规定完成相关档案的整理工作,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3.5.2档案整理的内容包括: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报告书、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记录、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必要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报告单、现场取证资料、申请人身份证等与诊断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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