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说明书如同精准的导航图,清晰地指明了其适用范围、操作规范与禁忌界限,这是确保患者安全与疗效的基石。那么,如果将医疗器械擅自用于未经核准的适应症,或超出限定的使用场景,是否同样构成违规?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这种超范围使用不仅可能使治疗失效、延误病情,更可能直接引发伤害风险,本质上是对医疗操作规范的背离和对患者权益的侵害。因此,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不仅是操作要求,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案例分析】
近日,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发函,反映我市某医院的射频超声刀具存在超范围使用情况。接到函后,我市卫生行政执法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展开相关调查。经查,该院使用射频超声刀具用于腹腔镜右半结肠切除术,该射频超声刀具注册的管理类别为第二类,其医疗器械注册证明确标注“射频功能不用于内窥镜外科手术”。该院未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普法课堂】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及注意事项,注意主要风险和关键性能指标。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
(五)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延伸】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四条 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

(摘自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127号